2005年12月1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交警执勤执法用语将有规范
徐京跃 陈菲

  “你好!请出示驾驶证、行驶证”“你的行为违反了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XX条的规定,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”……公安部14日出台的《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》规定明年1月1日起,交警在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,并使用规范用语。
  规范规定,交警在对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查时,应对当事人说:“你好!请出示驾驶证、行驶证”。在责令交通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时,应说:“你的XX行为违反了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XX条和《实施条例》第XX条的规定,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。谢谢合作。”在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,应说:“你的XX行为违反了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XX条和《实施条例》第XX条的规定,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,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或者机动车。”
  规范同时规定,交警应使用“你有权陈述和申辩”来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。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后,或者经检查未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,应说:“请注意遵守交通法规。谢谢合作。”对于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时,应告知:“对不起。依据法律规定,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。”